泰安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培育认定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根据《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 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制定《泰安市工业企业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八条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二)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两年取得授权专利10 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 3 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两年取得软件 著作权 10 项以上;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支出额不低于150 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5 人,拥有技术水 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 研发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
(六)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业。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省驻泰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工作指南及当年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并将推荐名单 及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一技术” 研发中心申请、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接收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 日之内发文,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区工信主管 部门及有关单位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 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自评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企业对自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签订真实性承诺书。各县市区 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省驻泰及市 属企业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自评工作,出具审 核意见,并将自评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自评材料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理自评材料之日起60个 工作日内,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高新区、景区经济发 展部及有关单位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省驻泰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级“一企 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 明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相关情况进 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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