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六条 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按年度集中申报、公开认定方式,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县(市、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员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推荐;
(三)复核评价。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评价。
(四)网上公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文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正式行文认定为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发文年度起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未重新认定的其资格自动取消。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德科字〔2009〕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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