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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餐饮油烟检测_北京饭店油烟环评检测

信息更新时间:2024-03-27 16:27:12 点击:176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烹饪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产生油烟排放的食品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餐饮检测时不仅要进行油烟检测,还要对噪声进行检测,油污水排放也要进行检测,这三项都是必测的项目

餐饮服务单位:

 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主要类型包括:

 (一)经营的餐饮服务机构;

 (二)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场所内经营性餐饮部门;

 (三)设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单位食堂;

 (四)厨房等集体用餐加工服务机构。

油烟排放标准:

  DB11/1488-2018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检测项目:

  (1)油烟:

  (2)颗粒物:

  (3)非甲烷总烃

油烟布点:

  需要按油烟净化器去布组数,有几台油烟净化器需要布几组油烟

采样次数:

  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如下:

 单位:mg/m³

序号污染物项目允许排放浓度 

1油烟1.0 

2颗粒物5.0 

3非甲烷总烃10.0 

注: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小于1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超过的浓度 

注: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小于1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超过的浓度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方米时,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采样要求:

对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应将采样时段放在经营时段或烹饪作业时段进行

北京餐饮油烟检测_北京饭店油烟环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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