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工程实验室认定
一、申报范围
(一)申请单位须为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均在我市的企业法人。
(二)2020年认定的济南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三)2020年度已享受过市级研发机构奖励,以及申报2021年度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近二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依据《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号)规定,两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财政资金不予支持。主要包括:
1.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行为超标的企业。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给予处罚,或者超过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用能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能耗总量指标的企业;重点用能企业未完成节能目标,或因污染环
(二)因股权、工商登记变更等原因重新认定为济南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三、有关要求
(一)资金申请企业是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按照属地原则,扶持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申报,请各区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认真审核把关。
(三)扶持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均需填写《政策(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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