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市场监督管理所
办理依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办理条件: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网上提交可免);、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4、经营场所方位(周边环境)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施设备)
5、外设仓库的情况(地址、方位图、面积、设施设备、贮存条件;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7、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8、 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2、审核。审核人员负责对受理人员收到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审查合格后,按照管辖原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实施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填写《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一式两份);
4、许可决定。
5、许可证发放。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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