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只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下,版权,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版权转让,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音乐版权问题,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音乐版权,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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