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是1986年国家税务部门提出的,本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所得的一种计征制度。自01年1月开始,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收和完善所得税制度,决定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也转变为个人(经营)所得税。这几类企业所适用的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法》而是个人所得税法,可以说是依法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此核定征收的方式正式开始,但在企业日常的经营中,核定征收还是少数,因为需要满足条件才能申请核定,常见的还是查账征收方式。核定征收还是近些年各地总部经济招商引资的形式运用得比较多。
核定征收近十来年在上海,重庆,山东,江苏等地做得比较的稳定,但是随着税收征管的加强,现在各地的核定征收也都在相继的收紧,不少地区已经取消了核定征收,不再审批核定征收。因此都在说核定征收可能会全面取消。
其实可以根据相关公告看出,核定征收并不是短时间全面取消,而是要加强管理,逐步向查账征收转变,且不少企业只能通过核定征收才能正常计征缴纳税收。
目前对核定征收的管理较严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2、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或特殊行业核定征收;
3、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4、是否存在核定应税所得率超率;
5、对于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出20%的企业,也就是说核定征收后企业的利润变化较大的要调整纳税。
也就是说上述几种情况就是目前不能申请核定征收的情形,当然各地区也有各自的情况,地方不给审批核定征收那么说什么都没用。近期核定征收变化较大,上海就已经取消了一般纳税人的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的核定征收也是实行延缓核定政策。
核定征收方式都大同小异,目前主要形式还是应税率的方式,一般是10%的应税率,然后再对照个体户个人所得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基本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500万内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只在0.5%-2.19%之间。
目前核定征收在重庆,河南等地都是可以继续实行的,但是要求企业业务真实可靠,正常的业务往来按照核定征收计征,达到节减税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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