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证明能证明工资差额吗?
员工A于2016年入职湛江某公司,2018年12月18日开始,公司全的面停业整顿,除留守人员之外,员工都离开岗位并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2月18日,员工A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
员工A主张其月薪为9000元,并提供了一份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上记载月薪为9000元。
公司认为,员工A提供的《收入证明》是为了方便办理购房代款而填写的,月收入9000元是不真实的,其月收入应以工资表的收入为准,仲裁委依据员工A提供的《收入证明》来确认员工A的月工资收入是9000元/月并计算员工A的经济补偿金是不当的。
处理结果
经仲裁审理查明,支持了员工A的部分申请请求。
员工A提供的《收入证明》并不能作为员工A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依据。经员工A确认是其本人签名的工资为2018年1月至10月,平均工资为4027.78元。
对于2017年12月、2018年4月、2018年11月这3个月工资,虽然员工A否认是其本人签名,但从这3个月的工资收入来看,与员工A确认是其本人签名的其他8个月的工资收入基本相符,故认定该3个月的工资收入为员工A的工资收入,并无不当。据此,公司应支付给员工A经济补偿金为1289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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