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北京西城区从事国内旅游入境旅游许可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设立依据:
1.《旅游法》第28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旅行社条例》第7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新设立旅行社,省级旅游行政主管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条件:
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4. 按照相应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规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
办理材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程、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股东材料;企业章程;经营场所的证明;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核准资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办理地点:北京市旅游局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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