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华碧产品质量鉴定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2021-10-14 12:11
缘由某建材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为:年产20000万块粉煤灰标砖生产线设计;成型及养护工段所有设备的制造、安装、调试、达产,合同金额1800多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分别签订《补充合同》及《补充合同(二)》,将粉煤灰标砖生产线设计规模调整为年产30000万块砖,成型养护工段的工艺设备按年产25000万块生产能力配置等。上述三份合同全部价款调整为3000多万元。
三份合同均签订后,机械公司即委托第三方对该生产线进行设计,在该生产线设计方案认可后,机械公司即按照设计方案购置相关设备,并协调组织安装、调试工作。
之后,因该生产线始终无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建材公司多次以备忘录、会议纪要、信函等形式向机械公司要求消除缺陷,尽快实现该生产线达产,并进行整体验收和移交。但双方始终没有书面的整体验收和移交手续。
鉴定为此,建材公司以机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经建材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决定对本案所涉以下事实进行司法鉴定:⑴机械公司设计安装的生产线是否符合合同年产25000万块砖的约定进行产能测试;⑵如不能达产,原因是什么?机械公司设计安装的生产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经原审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碧公司)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⑴涉案粉煤灰标砖生产线目前综合产能不能达到年产25000万块的设计产能。⑵未达产的原因是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时未能充分考虑该设备在利用原有原料进行生产的实际产能以及国产设备综合运转率,未对该项目理论设计预留充足的产量富裕空间,产能设计计算存在缺陷。涉案生产线已运转数年,现场勘验时未发现各个单机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压砖机生产线的综合运转效率未达到设计要求,存在综合质量缺陷。”
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
判决原审法院认为:建材公司与机械公司签订的《年产20000万块粉煤灰标砖生产线设计及工艺设备买卖及服务合同》以及《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履行。
根据建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及在诉讼中进行的产能测试,该生产线始终无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而对于该生产线无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原因,经华碧公司司法鉴定,是由于机械公司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及产能设计计算存在缺陷造成的。据此,原审法院认为,机械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机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建材公司违约金(按已付价款2723万元的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二、驳回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经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认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欠妥,法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建材公司支付923万元及利息;驳回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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