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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石景山区出版物零售单位

信息更新时间:2022-05-18 09:42:19 点击:93

北京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石景山区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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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大兴亦庄出版物零售机构申请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

二、组织实施

(一)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对相关单位获得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进行年度核验。

(二)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年度核验,负责对本地区获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相关资质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报告和相关年度核验材料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

(三)各县级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单位进行年度核验。

三、核验内容

(一)核查发行单位在经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组织本地区发行单位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填写提交并打印《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各级出版主管部门务必对本地区发行单位网上填报的登记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点击“审核完成”,否则予以“驳回”,待修改完善后再行报送。对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出版主管部门要指导其及时上网填报基本信息,确保随审批随填报,准确掌握发行单位动态。

(四)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四、报送材料

(一)《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发行单位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负责核验的出版主管部门及上一级出版主管部门、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五、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准予通过核验,在其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取得继续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 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 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4.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 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 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出版主管部门。暂缓年度核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 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 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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