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下列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以下简称该类申请)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从严打击、从严处置。
(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备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1.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2.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3.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4.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5.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6.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
(三)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四)单位或个人异常倒卖专利申请;
(五)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
以上“单位和个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同一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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