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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法人具备条件

信息更新时间:2022-09-07 13:33:31 点击:57

成都经营旅行社业务企业法人具备条件:

《旅行社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业务,是指易营利为目的,预先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并以总价销售的活动;

下列情形不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

(1)交通,景区和住宿经营者在其交通工具上或者经营场所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单项或者多项服务的。

(2)企事业单位组织员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旅游活动的;

(3)家庭成员,朋友,同学等彼此相识的群体自发组织的旅游活动的

(4)旅行社除可以经营本条第二款贵的旅行社业务外,也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各类代订服务;

(5)旅行社经营范围包括招徕,组织,接待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出境旅游分为出国和赴港澳旅游,赴台旅游。

成都经营旅行社的设立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旅行社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部门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设立经营成都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程序:

(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4.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

(二)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内容包括:设立申请书,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法人代表履历,旅行社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3.计调,财务及导游的相关材料。

成都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法人具备条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成都申请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高新区,武侯区,青羊区,温江区,双流区;新都区,新津区,郫都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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