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核发食品经营许可
二、项目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行政许可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第(1)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发,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4.食品许可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许可管理部门应终止办理。
5.现场核查,岗位职责及权限,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成都市新津区行政审批局窗口应当通知管辖地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发现实际经营场所与其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载明经营场所不符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6.除现场核查现售和制售场所外,还应当检查申请人自有(含外设)或租赁的仓储场所,申请人设立或租赁仓库不再新津区管辖区域内的,由申请人填写《食品经营仓库异地核查表》一式两份;提请仓库所在地的许可部门予以现场核查,并将经核查注明核查结论的《食品经营仓库异地核查表》提交发证部门。
7.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的手续,核查完成后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8.允许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电子证书打印件,允许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直接展示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电子证书,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许可,备案时提出打印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电子证书的需求,由负责许可,备案的工作人员协助打印。
取得食品许可证在成都市涉及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武侯区,郫都区,双流区,新都区,新津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高新南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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