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申请条件的团体;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前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区,市,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实施部门: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成都市各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前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4)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件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股东材料
5.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租赁协议
7.演出经纪机构公司章程
六、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广电旅游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合法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审批,受理后,业务股室和分管负责人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川演出经纪机构核发区域:成都市,德阳市,广安市,广元市,遂宁市,南充市,达州市,巴中市,自贡市,资阳市,内江市,眉山市,泸州市,宜宾市,乐山市,雅安市,西昌市,攀枝花市。
成都区域演出经纪机构设立: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温江区,新都区,新津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东部新区,高新西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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