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监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制度。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部门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部门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6)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实缴到位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设备;
3.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7)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向许可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劳务派遣经营单位设立的企业章程
4.劳务派遣经营机构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劳务派遣经营企业的营业设施设备清单,信息管理系统。
6.劳务派遣经营单位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7.劳务派遣经营机构的经营场所房产证明,租赁协议
8.劳务派遣经营机构拟与劳务派遣经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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