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疫情影响,部分单位选择以直播或者录播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演唱会等演出剧(节)目,创新了演出剧(节)目形式,丰富了互联网文化业态,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
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将演出剧(节)目通过互联网(含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演出剧(节)目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会、演唱会、音乐节、舞台戏剧(含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等)、曲艺、杂技、脱口秀等演出活动。
二、从事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的,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通过互联网直播境外举办的演出剧(节)目的;
(二)通过互联网提供录制的演出剧(节)目音视频的;
(三)提供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演出剧(节)目或者虚拟演出剧(节)目的;
(四)其他通过互联网形式传播演出剧(节)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公众实时提供现场演出剧(节)目的,还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提供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提供;提供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应当在向用户提供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已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演出剧(节)目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无需按照网络演出剧(节)目再进行报审或者报备。
多家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提供同一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可以由一家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牵头进行报审或者报备,也可以由多家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分别进行报审或者报备。
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包括参演人员中有境外演员,举办地、录制地在境外,或者虚拟演员、虚拟演出剧(节)目的版权属于外资机构、境外人员的网络演出剧(节)目。港澳台演员参照境外演员管理。含有港澳台资本的机构参照外资机构管理。
四、网络演出剧(节)目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配备适应内容审核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管理,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产生内容的实时监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应当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并安排专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内容问题应当第一时间阻断并及时处置。
五、各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市场的动态监测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鼓励和支持网络演出剧(节)目平台经营单位提供内容优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演出剧(节)目。鼓励和支持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利用互联网为公众提供演出剧(节)目,推动演出新业态发展。
七、相关演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网络演出剧(节)目行业研究,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制定相关标准,加强人才培养,协调人才服务保障,促进网络演出剧(节)目行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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