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证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实缴;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0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0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0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0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05.法定代表人的有关材料;
0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保持,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板。
许可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四)许可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交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六)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部门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九)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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