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并有确定的经营业务范围;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带齐所有申请材料,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提交。
(二)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受,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三)办结
准予许可,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准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
(一)设立
1.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申请书;
2.成都市出版物零售业务申请登记表;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需注明有出版物零售);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关材料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如房屋为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从事出版物网络零售的情况说明(申请网络零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需提供)。
(二)变更
1.申请书;
2.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登记表;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关材料如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
4.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地址的经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
(三)延续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关材料;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注销申请登记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关材料;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补证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许可证挂失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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