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三)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有关材料文件。
餐饮店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50平米以上——150平米)
硬件设备设施配备及现场核查注意事项:
一、选址:
1、选址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资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场所布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1.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2.进行冷食制售,生食制售,裱花类糕点制售,应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3.进行糕点类(不含裱花)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应设置相应专用操作场所。
4.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来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5.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6.食品处理区域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2.5
7.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8.冷食,生食,裱花操作专间面积分别≥4平方米。
9.具有将食品加工制作处理区展示给消费者的明厨亮灶措施。
申请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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