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零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 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下面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有关材料;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成都市图书许可证申请经营范围:服务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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