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的成都市人力资源业务经营许可证;
设定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有三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证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受理条件:
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有一定数量具备相适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项类型: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
人力资源服务变更(涉及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补发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换发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注销
成都市人力资源经营许可证业务服务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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