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
01.申请条件
1.有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
2.有4名以上持有《国家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师》或《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的职业中介专职工作人员;
02.申请材料:
1.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有关材料复印件;
3.专职工作人员的《国家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师》或《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5.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03.申请方式:
网上申报:
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整,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办事服务大厅”点击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单位办事”栏中检索“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按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流程,即可进行办理。
现场申请:
现场申请地址: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温馨提醒:
1、申请人(单位)网上申请时,按照要求上传材料,本指南所列申请材料第2、3、4项,须在现场勘察时向工作人员提供原件以备审验:现场申请时,申请人(单位)在提交本指南所列申请材料第2、3、4项时,须提供原件当场审验;
2、申请人(单位)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过程中,可选择证明事项承诺制,申请人(单位)在提交本指南所列申请材料第3、4、5项时,可依据本指南附件第4.5.6申请办理。
3、本指南中:“证明”是指:申请人(单位)依法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标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4、本指南中“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单位)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单位)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5.申请人(单位)可自行选择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
成都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经营业务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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