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3.《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四、实施部门: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初审,文化部负责终审。
五、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办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关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5)与演出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济设备清单材料。
(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
六、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及变更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为45个工作日,其他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设立为20个工作日,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七、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个人是否可以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但不可以从事演出行纪和演出经营活动。
成都市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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