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设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想要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2024年登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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