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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更新时间:2024-09-27 11:09:10 点击:0

大连市发改委在官网发布了《大连市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强化专项资金对氢能产业发展的引领和放大作用,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修订形成了《大连市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办法》重点内容如下大连市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支持氢能核心零部件、关键装备和整机(车)开发支持范围:围绕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机车、分布式电站等重点发展方向,用于开发新一代燃料电池电堆、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和动力系统集成关键装备,用于改进集成关键装备小型化、模块化、轻量化和性能提升以及研发制造氢能整机(车)的研发费用支出。支持标准: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项目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七条 支持氢能产业重大制造投资项目建设(一)支持范围: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氢能产业链上下游重大制造投资项目。(二)支持标准:项目建成投产且通过验收后,按照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持政策一事一议。第八条 支持商用加氢站(含撬装式加氢站)建设示范(一)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我市布局要求建成并投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加气能力计算)500千克以上(含)的新建和改扩建加氢站;撬装式加氢站建设要服从我市保供调度工作安排,保障车辆运营和场景示范需求。(二)支持标准:对于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加气能力计算)大于1000千克(含)的新建和改扩建加氢站,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每座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250万元;对于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加气能力计算)在500千克(含)和1000千克之间的新建和改扩建加氢站,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每座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200万元。第九条 支持商用加氢站运营和“绿氢”制取(一)2026年12月31日前,在加站运营期间确保提供加氢服务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0元/千克,以加站加注氢气重量测算,给予加氢站加注氢气20元/千克补助。(二) 若前款加氢站氢气来源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制取、电解水“零碳”绿氢的,对提供氢源的制氢企业给予10元/千克的补贴。第十条 支持氢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被我市相关机构或个人采购(财政资金采购不在补助范围内)并投入实际运营的,按一定比例对生产企业予以补助,原则上各级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整机价格的50%。1.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汽车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参考国家相关积分核算办法核算总分,每分给予2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最高100万元。燃料电池汽车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车辆注册登记并首次集中申报后拨付不超过60%:在车辆累计完成3万公里行驶里程后,集中申报并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2.氢能船舶,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购并投入运营的,按照总造价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子以补助:2024年12月31日之后完成采购并投入运营的,按照总造价2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予以补助。3.氢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和标准参者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通知为准。第十一条 氢能装备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和监测平台建设(一)支持范围:由氢能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的具备一定资质和能力的氢能装备公共检验、检测平台,氢燃料电池示范车辆等整机装备运行、氢气储运和加检测平台等。(二)支持标准: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市政府确定依托重点高校院所、重要专家团队牵头设立的氢能产业发展研究院等研究机构,支持政策一事一议。第十二条 支持氢能产业生态建设(一)对氢能产业园运营费用(不包括人员费用)给予补助。对入驻氢能企业或项目达到10家及以上的,按照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补助。(二)对经市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氢能行业协会、氢能产业联盟或高校科研院所承办的,由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协)办的重大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予以经费支持。经认定,按每次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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