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以来,生态环境部门紧密围绕生态环境执法的重点工作,专注于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关注突出环境问题,优化执法方式,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的监管执法理念。
成功处理了一系列涉及举报奖励、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案件,并将多起涉嫌污染源监测数据造假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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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环境保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篡改
伪造自动监控数据案
2023年10月28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排污口排查组在检查由云南环境保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平边县分公司运营和维护的平边县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时发现,该公司涉嫌人为添加氨氮去除剂干扰在线监测数据,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检查组将线索告知当地有关部门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立即与县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23年10月29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立即对添加氨氮去除剂前后的水样进行取样送检。
调查发现,该公司在二级盘管反渗透膜与排放水箱之间添加了氨氮去除器,干扰了自动监测数据,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系重点排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犯有环境污染罪。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完成调查,并已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必须严惩。本案中,生态环境部执法督察组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并制止当事人使用氨氮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并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取得了明显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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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倾倒废弃菜叶环境违法案件
2024年3月1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接到实名举报,称“杨广镇落凤村小矮子沟区域存在大量废弃菜叶随意倾倒,严重威胁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对此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后发现,杨广镇的一名菜农张某驾驶车辆将约6吨在采摘和售卖蔬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菜叶倾倒在杞麓湖流域的落凤村小矮子沟一处土坑塘内。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根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张某处以2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要求其及时清理和处理倾倒的废弃菜叶。
同时,依据《通海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处理情况,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决定给予举报人5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云南的九大高原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大,杞麓湖周边农村随意倾倒废弃菜叶的现象隐蔽性强、环境影响大且监管困难。只有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监督积极性,才能增强监管部门的监控能力。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传递了全社会共同参与湖泊保护的倡导信号,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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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某矿业有限公司破坏风景名胜区的
生态环境案件
2024年3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云南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线索移交函。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禄劝县转龙镇某磷矿的罚没处置点进行巡查,发现昆明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进行破坏生态的开矿活动。
经过现场调查,确认该公司以扩展道路和生态修复为名,非法开挖和运输磷矿,侵占生态保护红线25.29亩,超范围开采磷矿3957.40吨,导致区域植被和地形地貌遭到破坏。这一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的相关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67.5万元的罚款。
风景名胜资源是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都是被禁止的。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在接到案件线索后,迅速运用新技术和新装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为后续的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和处理处罚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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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某电力有限公司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2024年7月2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盈江某电力有限公司的电站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电站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放有废机油,但盛装废机油的容器未贴上危险废物标签,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第六项的规定,考虑到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且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该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且为首次违法,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自然保护地的监管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坚持包容审慎、宽严相济、教育为先的理念。在严厉打击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于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教育、督促整改而不予行政处罚的做法,有助于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维护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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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谭某某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3年11月24日,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楚雄市某山林中填埋不明物质,气味刺鼻”,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查明吴某某承包山林中有1个已经开挖好的土坑,土坑内掩埋有未知数量的粉状白色固体,现场散发强烈刺激性气味。
经联合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该粉状白色固体系某公司过期原料、数量47.71吨,由公司采购员谭某某负责管理。谭某某在未向公司进行请示报告的情况下,私自与杨某某达成处置约定,由杨某某组织人员从该公司存放仓库拉运至事发地倾倒填埋。经委托鉴定,倾倒的粉状白色固体物质为对氯甲基苯甲酸,属危险废物。杨某某、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案发后,生态环境部门已及时将上述危险废物和沾染危险废物土壤清运至危废处置中心安全处置,并完成地块植被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杨某某、谭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危险废物对于生态环境而言具有高度危险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依靠群众举报,与公安机关协调联动执法,迅速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主要围绕【环保】的产品服务特点进行详细介绍,通过对《多个省级发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全方位的分析概要描述,以诚信为本合作共赢的理念打造更值得信赖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