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改革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亮点和作用。
首先,《管理办法》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的定义,清晰界定了监管对象和范围。
自2019年起,生态环境部门在渤海地区开展了入海排污口的全面排查整治行动,随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地毯式”的摸底排查。
在这一过程中,为了全面了解入海排污口的情况,排查范围涵盖了距离海岸线一定范围内可能影响海洋环境的所有排污口。
在掌握了基本情况后,如何进行有效管理成为新的挑战,尤其是一些位于海岸线以上河道两侧的排污口,尚无明确规定来界定其监管方式。
因此,《管理办法》结合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落实监管职责的角度,明确了管理范围和界限,这为当前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管理办法》中,法定海岸线被作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界限,首次明确规定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排污口全部纳入入海排污口的监管,这一清晰的定义和界限对未来入海排污口监管工作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管理办法》对法律法规中关于入海排污口的监管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致的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入海排污口的位置选择必须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并需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相关规定,经过科学论证后,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然而,目前尚缺乏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备案的明确统一规定。
对于已经完成设置论证并获得审批的排污口,是否还需再次论证?
在备案过程中,责任主体应如何操作?
负责备案的部门又应采取何种措施?
此外,备案后如果有信息变更或排污口不再使用,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在法律规定的审批或备案之前就已投入使用的排污口,又该如何应对?
这些问题都亟需明确的规定。
《管理办法》通过十条具体要求(接近一半的条目数量)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论证和备案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不仅细化了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工作,也确保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实施与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所有入海排污口都需进行备案。
因此,排查中发现的所有入海排污口,除了依法应当取缔的,其他均需纳入监管备案。
统计显示,许多入海排污口在此之前并未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例如小规模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雨污混排的雨洪排口等。
针对这些情况,《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应当取缔的排污口将不予备案;而其他类型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需在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登记表,备案部门将予以备案。目前,浙江省在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后,试点采用了这一做法,对需要保留的入海排污口进行了备案。
关于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提出了分级分类管理的方案,以避免对入海排污口监管的“一刀切”。
在山东省烟台市,开展了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不同类型排污口的管理重点、简化管理和一般管理的要求,同时允许沿海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入海排污口的分类,提出更为严格的管理标准,并明确了差异化的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和监测要求。例如,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需进行自行监测和流量监控,生态环境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性监测抽测比例也会相对较高,执法检查和监管台账的更新也会有所侧重。
关于如何推动《管理办法》的落实,首先需要通过加强宣传解读和技术培训来促进其实施。
一方面,可以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全面宣传《管理办法》的重点和关键内容,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治理的良好局面。
另一方面,可以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技术培训,解读《管理办法》的编制过程、相关考虑、全流程监管要求及注意事项,提高监管人员对入海排污口管理的认识,推动地方更快地实施有效监管。
此外,还需加快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包括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和监测等一系列标准指南,形成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深入推进《管理办法》的落实。
其次,建议沿海地区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并落实各项职责。一方面,应根据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入海排污口清单台账,明确重点,简化一般管理排污口的清单,实施全面、分级分类的监管。
最后,入海排污口的长效监管,必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让群众看到排污问题治理的成效,看到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进而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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